马上评|假酒“无害”就不用赔偿?来源:澎湃新闻浏览数:33次
发布时间:09-0113:15澎湃新闻官方帐号 近日,一起买到假茅台,但因不能证明其有害所以索赔被驳回的案例,引起热议。 据媒体报道,2019年11月,甄先生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购买9瓶茅台酒,后鉴定为假酒,遂向南部县法院起诉,请求退回2.4万元货款并予10倍赔偿。不想,10倍赔偿请求被驳回,理由是:甄先生仅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也就是说,如果假酒本身合格、没有安全风险的话,即使是假冒产品,也不予10倍赔偿。这无疑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查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确实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反引就是,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就不能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 再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十倍赔偿也是针对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也不能据此对假冒产品要求赔偿。 但是,该判决理由总让人感觉不对劲。法院认为,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在涉及食品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标,不等同于一定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这显然是把假冒商标和标签、说明瑕疵混为一谈,实则是二者有本质区别。标签与说明瑕疵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假冒商标目的就是欺骗,让人误以为是所冒充的商品。如果不是冲着茅台的牌子与名气,谁会花2.4万元买9瓶假酒?该判决只想着涉案假酒的无害性而对条文中的“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熟视无睹,也就不可避免地犯方向性错误,客观上保护制假售假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况且,涉案假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责任怎能加给消费者呢?生产者、销售者为所制售商品负责的天然义务决定了,他们应当对制售商品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明义务,而不是把他们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如果制售者不能证明涉案假酒符合安全标准的话,就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视为涉案假酒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赔偿甄先生10倍价款即24万元。 退一步说,即使制售者能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这些酒虽然是假冒产品却没有危害性,也应当对其公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假冒商品无害就不用负责。虽然不能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制售者对其欺骗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由于购买食品、酒类也属于生活所需,所以这种行为与相关商品制售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食品安全法》没有特别规定时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而非针对食品制售进行了专门立法后就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6607413687060897&wfr=spider&for=pc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延伸新闻阅读: "打假人"花2万余元购4箱假茅台 获3倍赔偿(图)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举报 记者于扬实习生王慧星通讯员张华文图 陈先生购买的假冒茅台酒的外包装 花2万余元买4箱假茅台民间打假人获3倍赔偿 陈先生购买的假冒茅台酒的外包装 原标题:花2万余元买4箱假茅台民间打假人获3倍赔偿 本报周口讯安徽省界首市的陈先生是一位民间打假人,他最近在太康打赢了一起假酒案,获得了3倍赔偿。 今年1月28日,他以2万多元的价格,在周口市太康县某副食品店购买4箱飞天茅台酒。购买时,他就怀疑这几箱酒很有可能是假酒,但是并不确认。 当晚,陈先生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打开了刚买的酒,发现这种酒特别刺喉,味道苦口,喝后感到头疼、呕吐。 次日,他以买到假酒为由,向太康县工商局投诉,请求对该茅台酒进行鉴定,要求依法给予购酒款10倍的赔偿。 2月1日,经太康县工商局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酒是假茅台酒。 调解未果,陈先生将这家副食品店的经营者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大河报记者昨日获悉,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判决王女士给陈先生3倍赔偿。后来,陈先生依然要求10倍赔偿,并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周口中院于10月20日维持了原判。 王女士认为“陈先生知假买假获取非法暴利的商业行为,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所以他提出的维权费用不应支持。 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海港11月15日受访时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程海港最后说。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于扬 http://news.163.com/15/1118/07/B8MFR9PI00014Q4P.html |